协会规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会全称为“香江荟”(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本会为依法设立,为非牟利团体。
第三条:
理念:
香江荟是一个圈子,一座桥梁;是一个守望相助、志同道合的家庭;是一个资源互享、合作共赢的团体。
宗旨:
香江荟有团结香江、群英汇聚、资源互享、 共创璀璨之意,透过整合香港和内地资源和人才, 形成连结两地的桥梁;通过汇集各家所长,推动两地发展。
方向:
香江荟担当桥梁角色,透过定期举办活动,以及与各方合作,推动四大板块之项目,提供适切协助和资源,让大家发挥所长,回馈社会。
第四条:本会会址设于香港,为主管机关所在地区,如需设置分支机构,
须得报经主管机关核准。分支机构章程由理事会拟定,报请主管机关核准后行之,主管及分支地址于变更时应函报主管机关核备。
第五条:本会任务如下:
一、担当桥梁角色,定期举办活动。
二、担当桥梁角色,与各行各业合作,推动四大板块之项目。
三、以上述为基础,沟通、协助、整合和引领香港各界青年及各行各业人才前往两地发展。
四、其他符合本会宗旨之事宜。
第六条:本会主管机关为理事会,其运作应由受各委员会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 会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申请资格如下:
-新成员加入需要有两名成员介绍,全体成员一致投票通过才能成为会员,
本会创办初期由会员单位共同出资,作为办公经费;
此外,各理事及会员单位需每年上交会员费,并由理事轮流承担每年香江荟年会所有费用。
一、个人会员:凡赞同本会宗旨,可以个人身分,填写入会申请书,经理事会通过,并缴纳会费后,即为个人会员。
个人会员依其会员职务分为两类:
1.会员须每年缴交港币1,000元会费;
2.理事须每年缴交港币10,000元会费。
二、公司会员:凡赞同本会宗旨,可以公司身分,填写入会申请书,经理事会通过,并缴纳会费后,即为公司会员。
公司会员依其公司市值分为三类:
1.公司市值壹亿元以上者为第一类,须每年缴交港币100,000元会费;
2.公司市值壹仟万元以上未满伍仟万元者为第二类,须每年缴交港币50,000元会费;
3.公司市值未满壹仟万或无登记资本额者为第三类,须每年缴交港币10,000元会费。
第八条:个人会员和公司会员均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与罢免权,每一会员为一票;但最终理事会拥有一切否决权。
第九条:个人会员和公司会员需遵守本会章程,决议担任本会委任职务及缴纳会费的义务。
第十条:个人会员和公司会员有违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会员大会决议时,得经理事会决议,予以警告或停权处分,其危害团体情节重大者,得经会员大会决议予以除名。
第十一条:个人会员和公司会员丧失会员资格或经会员大会决议除名者,即为出会,已缴纳之各项费用不予退还。
第十二条:个人会员和公司会员得以书面叙明理由向本会声明退会,已缴纳之各项费用不予退还。
第三章 组织及职员
第十三条:本会以理事会为最高权力主管机关,理事任期两年,其名额由会员大会拟定,报请主管机关核备后行之。
第十四条:个人会员和公司会员大会职权如下:
一、订定与变更章程。
二、选举及罢免理事及其他职员。
三、议决入会费、常年会费、事业费及会员捐款之数额及方式。
四、议决年度工作计划、报告及预算、决算。
五、议决个人会员和公司会员的除名处分。
六、议决财产处分。
七、议决本会解散。
八、议决有关会员权利义务重大事项,重大事项应由理事会列席处理定之。
第十五条:本会非常任理事十人,常任理事五人。本届理事会得提出下届理事候选人参考名单,理事得採用通讯选举,但不得连续办理。通讯选举办法由理事会通过报请主管机关核备后行之。
第十六条:理事会职权如下:
一、审定个人会员和公司会员资格。
二、选举及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
三、议决理事、理事长及副理事长辞职事宜。
四、聘免工作人员。
五、拟订年度工作计划、报告、预算及决算。
六、其他应执行事项。
第十七条:理事长由行政总监担任、副理事长由理事互选,需对内督导会务,对外代表本会,并担任会员大会、理事会主席。理事长因事不能执行职务时,应由副理事长代理。理事长、副理事长出现空缺时,应于一个月内补选。
第十八条:监事会之职权如下(会员人数超一千人后开始设立):
一、监察理事会工作之执行。
二、审核年度决算。
三、选举及罢免常务监事。
四、议决监事及常务监事之辞职。
五、其他应监察事项。
第十九条:监事会监事长一人,由监事互选,监察日常会务,并担任监事会主席。常务监事因事不能执行职务时,应指定监事一人代理,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时,由监事互推一人代理。监事会主席出现空缺时应于一个月内补选。
第二十条:理事、监事任期三年,连选得连任。理事、监事的任期自召开本届第一次理事会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一条:理事、监事有下列事项唯一者,应即解任:
一、丧失个人会员和公司会员资格
二、因故辞职经理事会或监事会议决议通过者。
三、被罢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权处分者。
第二十二条: 本会行政总监一人,负责处理本会管理事务,其他工作人员若干人,由行政总监提名经理事会通过后聘免之,但行政总监之解聘应先报请主管机关核备。工作人员权责及分层负责事项由理事会另定之。
第二十三条: 本会得设各种委员会,负责处理本会拓展事务,其简则由理事会拟订报请主管机关核备后施行,变更时亦同。
第二十四条 :本会得由理事会聘请荣誉及名誉会长、顾问各若干人,其任期与理事、监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会议
第二十五条 :会员大会分定期会议与临时会议二种,由理事长召集,召集时除紧急事故之临时会议外,应于七日前以书面、电子邮件或其他确认方式通知。定期会议每年召开四次,临时会议于理事会认为必要,或经会员四分之一以上书面连署之提出,或监事会函请召集时召开之。
第二十六条: 会员不能亲自出席会员大会时,得以书面或其他授权方式委託其他会员代理,每一会员以代理一人为限。
第二十七条: 会员大会之决议,以会员过半数之出席,出席人数较多数之同意行之,但规章和制度之订定与变更,会员之除名,理事及监事之罢免,财产之处分,本会之解散及其他与会员权利义务有关之重大事项,应有出席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监事会每季度举行会议一次,必要时得召开联席会议或临时会议。前项会议召集时除临时会议外,应于七日前以书面、电子邮件或其他确认方式之通知,会议之决议各以理事、监事过半数之出席,出席人数多数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条: 理事应出席理事会议,监事应出席监事会议,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监事三次无故缺席理事会、监事会者,视同辞职。
第五章 经费及会计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如下:
一、入会费
二、常年会费
三、捐款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计年度以新曆年为准,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自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二条 :本会每年于会计年度开始前三个月由理事会编造年度工作计画、收支预算表、财产目录等,于会计年度开始前报请主管机关核备,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由理事会编造年度工作报告、收支决算表、财产目录等,送交理事会审核后,造具审核意见书送还会员大会通过,于三月底前报请主管机关核备。
第三十三条:
本会解散后,剩馀财产归属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团体或主管机关指定之机关团体所有。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章未规定事项,悉依有关法令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本规章经会员大会通过,报请主管机关核备后施行,变更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