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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會規章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全稱為“香江薈”(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為依法設立,為非牟利團體。


第三條:
理念:

香江薈是一個圈子,一座橋梁;是一個守望相助、志同道合的家庭;是一個資源互享、合作共贏的團體。

宗旨:

香江薈有團結香江、群英汇聚、資源互享、 共創璀璨之意,透過整合香港和內地資源和人才, 形成連結兩地的橋梁;通過匯集各家所長,推動兩地發展。

方向:

香江薈擔當橋梁角色,透過定期舉辦活動,以及與各方合作,推動四大板塊之項目,提供適切協助和資源,讓大家發揮所長,回饋社會。


第四條:本會會址設於香港,為主管機關所在地區,如需設置分支機構,

須得報經主管機關核準。分支機構章程由理事會擬定,報請主管機關核準後行之,主管及分支地址於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五條:本會任務如下:
一、擔當橋梁角色,定期舉辦活動。
二、擔當橋梁角色,
與各行各業合作,推動四大板塊之項目
三、以上述為基礎,溝通、協助、整合和引領香港各界青年及各行各業人才前往兩地發展。
四、其他符合本會宗旨之事宜。


第六條:本會主管機關為理事會,其運作應由受各委員會監督和指導。

 

第二章 會員
第七條: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下:
-新成員加入需要有兩名成員介紹,全體成員一致投票通過才能成為會員,
本會創辦初期由會員單位共同出資,作為辦公經費;

此外,各理事及會員單位需每年上交會員費,並由理事輪流承擔每年香江薈年會所有費用。

一、個人會員:凡讚同本會宗旨,可以個人身分,填寫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即為個人會員。

個人會員依其會員職務分為兩類:

1.會員須每年繳交港幣1,000元會費;

2.理事須每年繳交港幣10,000元會費。
二、公司會員:凡讚同本會宗旨,可以公司身分,填寫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即為公司會員。
公司會員依其公司市值分為三類:
1.公司市值壹億元以上者為第一類,須每年繳交港幣100,000元會費;
2.公司市值壹仟萬元以上未滿伍仟萬元者為第二類,須每年繳交港幣50,000元會費;
3.公司市值未滿壹仟萬或無登記資本額者為第三類,須每年繳交港幣10,000元會費。

 

第八條:個人會員和公司會員均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票;但最終理事會擁有一切否決權。


第九條:個人會員和公司會員需遵守本會章程,決議擔任本會委任職務及繳納會費的義務。


第十條:個人會員和公司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一條:個人會員和公司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二條:個人會員和公司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三章 組織及職員
第十三條:本會以理事會為最高權力主管機關,理事任期兩年,其名額由會員大會擬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四條:個人會員和公司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及其他職員。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個人會員和公司會員的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處分。
七、議決本會解散。
八、議決有關會員權利義務重大事項,重大事項應由理事會列席處理定之。


第十五條:本會非常任理事十人,常任理事五人。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候選人參考名單,理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六條:理事會職權如下:
一、審定個人會員和公司會員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理事長及副理事長辭職事宜。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劃、報告、預算及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七條:理事長由行政總監擔任、副理事長由理事互選,需對內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由副理事長代理。理事長、副理事長出現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


第十八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會員人數超一千人後開始設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九條:監事會監事長一人,由監事互選,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監事會主席出現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


第二十條:理事、監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監事的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一條:理事、監事有下列事項唯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個人會員和公司會員資格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議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者。

 

第二十二條:   本會行政總監一人,負責處理本會管理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行政總監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但行政總監之解聘應先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負責處理本會拓展事務,其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榮譽及名譽會長、顧問各若干人,其任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五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電子郵件或其他確認方式通知。定期會議每年召開四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四分之一以上書面連署之提出,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或其他授權方式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規章和制度之訂定與變更,會員之除名,理事及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本會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監事會每季度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電子郵件或其他確認方式之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三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

二、常年會費

三、捐款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新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自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二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三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財產目錄等,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財產目錄等,送交理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三十三條: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規章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本規章經會員大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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